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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行业政策法规

      我国危废行业起于1990年签署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直至2003年非典爆发之前一直发展缓慢,这期间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6)以及国家《危废名录》(1998)。

      非典爆发引发了政府对医废及危废的重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出台,规划了国债支持的31个省级、26个区域性危废集中处置项目以及277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2004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至此危废行业几大监管制度基本建立完全,包括《固废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以及经营许可证制度,然而行业仍然处于起步期,该时期建成项目技术水平不高、行业政策不清晰、监管力度不够、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首次明确提出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细则,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4年新环保法中规定“针对拒不停止排污等行为,当事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将按日计价重新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上不封顶”。这一法条大幅提升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惩罚力度,改变了环保各个子版块“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乱象。

       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得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废犯罪的打击力度,同年8月,新版国家危废名录施行,危废种类从400种上升到479种。同时由于2016-2017年的中央环保督察,提升了环保整体的执法力度,促使危废行业合法化向前迈进。

      2018年环保税开始实施,规定危险废物排放每吨征收税额1000元(合规处置不纳税),进一步提升了危废非法处置的违法成本。同时在2018年5月9日生态环境部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激发了危废处置的需求。

       以上国家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促使了合规处置危险废物供给端市场的加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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